原文由 小骗子(xiaopianzi1209) 发表:估计这个办法没有那么快出台,毕竟校准与检定是有区别的,如果都这么搞,那么检定与校准又有何区别呢?都成了法制计量,完全可以取消校准,回到过去的检定不就完啦?我估计至少要等到《计量法》修订之后,给予校准以明确的地位与定位,并且要与国际接轨。否则的话,出台任何“办法”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校准证书的CNAS章不是那么好盖的,需要严格执行评审时通过的校准方法,实际工作中很难。在有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将加大对校准机构的监管,目前即将颁布的校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开展校准工作必须建立相应的计量标准,只通过CNAS而没有建立计量标准属于违法行为,将处以罚款直至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征求意见稿(审批稿)已经出了,1个月前已经完成在法定机构的征求意见。而且之前新计量法的征求意见稿也是这么规定的。计量法不论怎么变,计量器具必须通过计量标准溯源至计量基准这一条都不会变,这是实现计量单位和量值统一的基础。从市局得到消息是,今年年底就会实施。
估计这个办法没有那么快出台,毕竟校准与检定是有区别的,如果都这么搞,那么检定与校准又有何区别呢?都成了法制计量,完全可以取消校准,回到过去的检定不就完啦?我估计至少要等到《计量法》修订之后,给予校准以明确的地位与定位,并且要与国际接轨。否则的话,出台任何“办法”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原文由 小骗子(xiaopianzi1209) 发表:校准讲究的是溯源性,只要最终测量结果能够通过具有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逐级溯源至国家基准就OK。不能说建了标的就是计量标准,没建标但具有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的就不是计量标准。我们工作中有许多“工作测量标准”并不是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也没有建标。但通过用参考标准对其进行校准或检定后,同样都可用于对工作计量器具进行校准。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检定”的说法,自然也就没有“建标”一说,都是通过“校准”逐级溯源至国家或区域最高标准,难道它不能保证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吗?CNAS标准所说的“内部校准”就是一很好的例证,国际通行。
征求意见稿(审批稿)已经出了,1个月前已经完成在法定机构的征求意见。而且之前新计量法的征求意见稿也是这么规定的。计量法不论怎么变,计量器具必须通过计量标准溯源至计量基准这一条都不会变,这是实现计量单位和量值统一的基础。从市局得到消息是,今年年底就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