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食品GMP认证体系查验评定基准
一、现场评核
(一) 应符合现行食品有关法令、食品工厂GMP通则及有关之专则规定。
(二) 现场评核缺点分为次要缺点、主要缺点及严重缺点三种。三项次要缺点相
当于一项主要缺点,三项主要缺点相当于一项严重缺点。缺点合计相当于一项严
重缺点者视为未通过现场评核。
二、产品检验
(一) 应符合食品GMP技术委员会订定之产品检验项目及标准。
(二) 应符合申请工厂之厂内成品规格。
(三) 产品标示应与其内容物相符,其标示方法并应符合食品GMP通(专)则之相
关规定。
附件五
食品GMP认证合约书及认证书变更登载事项作业要点
一、为执行食品GMP认证合约书及认证书变更登载事项作业,依据食品GMP认证体系实施规章第八点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适用范围:
(一)食品GMP认证工厂名称变更。
(二)食品GMP认证工厂负责人变更。
(三)食品GMP认证工厂地址变更。
(四)食品GMP认证工厂编号变更。
(五)食品GMP认证产品名称及规格变更。
(六)食品GMP认证产品编号变更。
(七)其它登载事项之变更事宜。
三、作业程序:
(一)由申请变更之认证工厂备文检具左证资料向食品GMP认证体系推行委员会申请。
(二)食品GMP认证体系推行委员会受理申请,经核属实者,函请推广宣导执行机构办理变更作业,必要时得请认证执行机构协助查核。
四、认证工厂名称、负责人及地址变更处理原则如下:
(一)应符合公司行号及工厂登记证之规定。
(二)认证工厂之食品GMP相关管理制度不变。
(三)变更事项应与证照之登载事项一致。
五、认证工厂编号变更及认证产品编号变更处理原则如下:
(一)食品GMP认证工厂编号变更处理原则:
应符合食品GMP认证体系实施规章第六点之规定。
(二)食品GMP认证产品编号变更处理原则:
1.属同一制程、配方、包装材质、品名及品牌,产制二种以上不同重量或容量之产品者,得使用同一认证编号,惟应于同一认证产品之规格注明适用之重量或容量。
2.采用相同包装材质,其调味及配方不同者,应区分为不同之认证产品编号。
3.同一公司于不同认证工厂产制同一认证产品,得使用相同之认证产品编号,惟在产品包装标示上应加以注记暗号以资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