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资料】-何为QS认证?

浏览0 回复16 电梯直达
我在故我思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该帖子已被qhdjyg设置为精华;
QS认证
QS是食品“质量安全”(QualitySafety)的英文缩写,带有QS标志的产品就代表着经过国家的批准所有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强制性的检验,合格且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后才能出厂销售。没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首先在大米、食用植物油、小麦粉、酱油和醋五类食品行业中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据悉,国家质鉴总局计划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全部完成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肉制品、奶制品等第二批十类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将于今年内完成。

QS认证体系文件目录
目 录
1、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2、质量负责人任命书
3、机构设置
4、岗位职责
5、资源的提供与管理
(1)质量有关人员能力要求规定
(2)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3)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4)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5)设备操作维护规程
(6)检测仪器操作规程
6、产品设计
(1)工艺流程图
(2)工艺规程
7、原材料提供
(1)采购管理制度
(2)采购质量验证规程
(3)原辅料、成品仓库管理制度
8、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
(1)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
(2)关键工序管理制度
9、产品质量检验
(1)检验管理制度
(2)产品质量检验规程
10、不合格的管理
(1)不合格管理办法
(2)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11、技术文件管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12、卫生管理制度
13、质量记录

QS标志与国家免检和中国名牌

获得国家产品质量免检和中国名牌的食品生产企业是否还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答案是肯定的。

  按照《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加工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贴QS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而《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均将取得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作为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的一个前提条件。因此,已经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资格的企业,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否则,将被取消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资格。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申报国家免检和中国名牌。
为您推荐
您可能想找: 气相色谱仪(GC) 询底价
专属顾问快速对接
立即提交
可能感兴趣
我在故我思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QS认证新要求
由于连续发生食品问题,国家对QS的认证工作进行了加强。
除了对认证机构和监督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追究制度,特别是对企业要求进一步提高。
    1、委托检验淘汰,要求企业必须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原已拿证的企业,属于委托检验的必须在年底前建立自己的实验室,否则将取消其QS证。}mYu
    2、QS企业每年都将接受严格的证后监督检查,对其申证条件进行审核。若发现有严重不合格项就将吊销其QS证。该项工作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筹进行。

我在故我思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酱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为提高我国酱油产品质量,规范其生产过程,切实从源头加强酱油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酱油产品申证单元为1个。酱油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上须注明酱油品种(酿造酱油、配制酱油)。

二、环境条件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企业的设备、管道、厂房及周边环境必须定期清理检查,防止滞留物料霉变,液体溢漏,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三、生产设备条件。企业必须具备酱油生产工艺要求的原料加工设备,如筛选、破碎、蒸料等设备;企业必须具备生产酱油工艺要求的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设施,必须具有种曲制造(或外协提供)、制曲、发酵、淋油或压榨、储存、灭菌、灌装等设备;企业必须具备与酱油产量相适应的厂房、原料库、成品库及运输工具。

四、原料要求。企业生产酱油所用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企业生产酱油所用的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配制酱油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料生产的蛋白水解液,所用的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必须符合有关标准。

五、产品要求。企业生产的酱油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酱油产品上的明示指标。

六、人员要求。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企业必须具有足够的保证产品质量和严格按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人员;从事酱油生产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七、储运要求。贮存酱油的容器、设备必须安全无毒,保持清洁;清洗设备、容器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运输用的车辆、工具必须清洁,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
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成品库房内。成品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检验要求。企业必须具备与酱油产品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和检验设备;企业应具备酱油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或委托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产品检验。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销售。

九、质量管理要求。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应根据企业情况持续改进,使之现行有效。

十、包装要求。用于存装酱油的容器材料(玻璃瓶、塑料瓶、塑料袋等)均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的国家标准;酱油产品标签必须符合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2717-1996《酱油卫生标准》、GB18186-2000《酿造酱油》、SB10336-2000《配制酱油》标准中规定的标签要求。

十一、分装企业要求。对分装加工酱油的企业,应具有同产品相适应的加工分装设备。其他各项按照《酱油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附件4-1)进行审查。其分装的产品(半成品)来源于国内的,必须具有产品供应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明;产品来源于境外的,必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十二、现场审查。企业所在省、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于审查前10个工作日通知企业。审查组于审查前填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人员及工作计划表》(附件4-4)。现场审查时应按照《酱油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附件4-1)进行审查,做好审查记录,填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现场审查结论汇总表》(附件4-2)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报告》(附件4-3),并请企业认真填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见附件4-5)。

十三、抽样。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应在企业成品库内抽样,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袋),随机抽取12瓶(袋),样品分成两份,每份样品为6瓶(袋)。样品确认无误后,填写《产品抽样单》(见附件4-6 )一式3份。抽样单1份同样品一起送检验机构,1份留企业,1份送质量技术监督局。包装样品并在包装的相应开口处贴上封条。包装好的检验用及备用样品,在抽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该企业送检验机构检验。

十四、检验。检验机构(有相关产品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样品后,应首先检查样品是否符合规定。对符合规定的进行检验。不符合规定的样品,检验单位将样品退回企业,并通知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
检验单位应依据相应标准组织对产品进行检验,在收到样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任务,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一式3份,1份留检验机构,1份送企业,1份送相关质量技术监督局。
检验机构应依据有关酱油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政府法规和产品上的明示指标所规定的全部项目对样品进行检验。
检验单位应当确保产品检验工作符合要求,并对检验报告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十五、检验项目。发证检验项目按附件4-7中列出的发证检验项目进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的定期监督检查按附件4-7中列出的监督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按附件4-7中列出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两次检验。

十六、委托检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或部分检验项目尚不能自检的企业,可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有相关产品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按生产批逐批进行出厂检验。企业的生产批,由审查组在现场审查时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确定。企业应与检验机构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委托合同,合同中要规定如何组成生产批、检验完成时限、依据标准和方法、检验项目及收费标准等。

十七、加严检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在定期监督检查、年审、换证复查中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产品进行加严检验,并书面通知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成具备发证检验或定期监督检验资格的质检机构,在30日内随机抽取3个批次产品(1个批次产品为同班次,或同生产日期的产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3批次产品均合格后不再进行加严检验。

十八、严重质量问题是指酱油产品质量不符合GB2717-1996《酱油卫生标准》的规定。

十九、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一、自2003年8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实施无证查处。
lnk0312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ywr_sx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面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 GB/T 1335.1 ~ 1335.3 - 1997  服装号型
 GB/5296.1 - 1997  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
 GB/T 8685 - 1998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 
 GB/T 1557 - 1995  服装术语
 FZ/T 01053 - 1998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纺织品  textiles
经过纺织、印染或者复制等加工,可直接使用,或需进一步加工的纺织工业品的总称。如纱、线、绳、织物、毛巾、被单、毯、袜子、台布等。
3.2  服装  garments ; clothing ; apparel
穿于人体起保护和装饰作用的制品。( GB/T 15557 - 1995 中 2.2 )
3.3  使用说明  instructions for use
向使用者传单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标志等形式表达。
3.4  耐久性标签  permanent label
一直附着在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保持字迹清楚易读的标签。
4  基本原则
4.1  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见 GB 5296.1 - 1997 中 4.1 )。
4.2  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4.3  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4.4  使用说明应如实结合扫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
5  使用说明的内容
5.1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用指纹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2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表明称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5.2.1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5.2.2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5.2.3  如标注 " 奇特名称 " 时,应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 5.2.1 和 5.2.2 规定的一个名称。 
5.3  产品号型和规格
纺织品的号型或者规格的标注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服装产品应按 GB/T 1335.1 ~ 1335.3 的要求标明服装号型。
ywr_sx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5.4  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 
应标明产品采用原料的成分名称及其含量,纺织纤维含量的标注应符合 FZ/T 01053 的规定,标注示例见附录 A (标准的附录)。皮革服装应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种类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有标准规定的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 
5.5  洗涤方法  [ 注 1]
5.5.1  应按 GB/T 8685 规定的图形符号表述洗涤方法,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简单说明性文字。
5.5.2  当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用简练文字予以说明,但不得与图形符号的注解并列。
5.5.3  干洗符号中可分别添加字母 A 、 P 、 F 以说明干洗剂的类型。 [ 见附录 B (标准的附录) ]
5.6  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的产品,应标明使用注意事项。有贮藏要求的产品应简要标明贮藏方法。
5.7  产品使用期限 
需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日期)。
5.8  产品标准编号
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
5.9  产品质量等级
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产品,应按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标明产品质量等级。
5.10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每单件产品(销售单元)应有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6  使用说明的形式
6.1  根据产品的特点采用一下形式
 a )  直接印刷或织造在产品上的使用说明;
 b )  缝合、粘贴或悬挂在产品上的标签;
 c )  直接印刷在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说明;
 d )  粘贴在产品包装上的标签;
 e )  随同产品提供的资料。
6.2  产品的号型或规格、采用原料的称分和含量、洗涤方法等内容应采用耐久性标签(见 3.4 ),其中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宜结合标注在一张标签上。如采用耐久性标签对产品的使用有影响时,例如布匹、绒线和缝纫线、袜子等产品,则可以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6.3  如果产品被包装、陈列或卷折,消费者不易发现产品本身上使用的说明标注的信息,则还应采取其他形式的使用说明标注该信息。 
6.4  当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同时出现时,应保证其内容的一致性。
7  使用说明的安放位置
7.1  使用说明应附在产品上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或适当部位。
7.2  使用说明应按单件产品或销售单元为单位提供。
7.3  耐久性标签的位置
7.3.1  应将耐久性标签永久性地附在产品上,而且位置要适宜。
7.3.2  服装产品的标签位置
7.3.2.1  服装产品的号型标注或规格等标签一般可缝在衣领居中。其中大衣、西服也可缝在门襟里袋上沿或者下沿;裤子、裙子可缝在腰头里子下沿。
7.3.2.2  衣衫类产品的原来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等标签一般可缝在左摆缝中下部。裙、裤类产品可缝在腰头里子下沿或者左边裙侧缝、裤侧缝上侧。 
7.3.3  围巾、披肩类产品的标签可缝在边角处。
7.3.4 领带的标签可缝在背面宽头接缝或窄头接缝处。
7.3.5  家用纺织品(桌布、床单、浴巾、床罩、毯子等)上的标签可以缝在边角处。
7.4  布匹、绒线和缝纫线、袜子及其他纺织品上使用说明的位置。
7.4.1  布匹的使用说明可以用下列方法之一放置:
 a )  将标签或吊牌附着在织物卷包末端上;
 b )  刷印或织造在织边上。
7.4.2  绒线和缝纫线使用说明内容可标注在吊牌上或线卷、线球和线束的箍带上。
7.4.3  袜子的使用说明内容可标注在袜口处标签上。
7.4.4  其他纺织产品的标签可置于适当位置。
7.5  特殊工艺品上标签的安放位置,可根据需要设置。
8  基本要求
8.1  使用说明上的文字应清晰、醒目。图形、符号应直观、规范。文字、图形符号的颜色与背景色或底色应为对比色。
8.2  使用说明所用文字应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汉语拼音和外文的字体大小不应大于相应的汉字。
8.3  使用说明应由适当材料和方式制作,在产品使用寿命期内保持清晰易读。
8.4  缝制在产品上的标签,若缝边多于一边,所用材料应居于哦与基础物相近的缩率。
注 1 :洗涤方法包括水洗、氯漂、熨烫、水洗后干燥和干燥等方法。 
ywr_sx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纺织品和服装成分含量的标注示例
A1  由一种类型纤维加工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
产品纤维含量标明 "100%" 或 " 纯 " 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A2  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的纤维加工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
A2.1  一般情况下,可按照含量比例递减的顺序,列出每种纤维的通用名称,并在每种纤维名称前列出该种纤维占产品总体含量的百分率。
A2.2  如果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纤维的含量不足 5% ,则安下列方法之一标明其纤维含量:
 a )  列出该纤维名称和含量;
 b )  几种标明为 " 其他纤维 " 字样和这些纤维含量的总量;
 c )  若这些纤维含量的总量不超过 5% ,则可不提及。
A3  由底组织和绒毛组成底纺织品和服装
应分别标明产品中每种纤维的含量,或分别标明绒毛和基布中每种纤维的含量。
A4  有里料的纺织品和服装
含有里料的产品应标明里料的纤维含量。
A5  含有填充物的纺织品和服装
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标明填充物的种类和含量。羽绒填充物应标明含绒量和充绒量。 
A6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质地的面料构成的单件纺织品和服装。 
应分别标明每部分面料的纤维名称及含量。
附  录  B
(标准的附录)
干洗符号中不同字母所表示的干洗剂类型 
可使用所有常规干洗剂,包括符号 P 代表的所有溶剂以及三氯乙烯和三氯乙烷。 
可使用四氯乙烯、一氟三氯以为那和符号 F 所代表的所有溶剂,不可使用三氯乙烯和三氯乙烷。 
仅可使用三氟三氯乙烷和白酒精(蒸馏温度在 150 ℃和 120 ℃之间,燃点为 38 ℃至 60 ℃)。
ywr_sx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关于QS

“QS”标志是“质量安全”的英文名称Quality Safety缩写,也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是质量标志,表明食品符合质量安全基本要求。
    (一)质量标志的概念和特征
    质量标志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或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颁发给生产者,用以表明该企业生产的该产品的质量达到相应水平的证明标志,目前常见的质量标志有国家免检产品标志、“QS”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等。
    质量标志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
    1、质量标志的作用是表明产品质量的水平,是实物产品的质量信誉标志。它与厂名、厂址、商标等有着显著的区别。后者具有专用性和专有性,必须依法注册登记。质量标志无此特征。
    2、质量标志必须由发证机关或组织颁发,并须经过一定的评审、考核程序,获准后方可使用。
  (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含义
    QS标志属于质量标志,食品外包装加印(贴)QS标志代表着生产加工企业对所生产食品作出的明显保证。食品加印(贴)QS标志后有两点含义。
    1、该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经过了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审查,并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具备生产合格食品的环境、设备、工艺条件,生产中使用的原材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过程中检验、质量管理达到国家有关要求,食品包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清洁,对食品没有污染。
    2、该食品出厂已经经过检验合格,食品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未经出厂检验合格的食品不得使用“QS”标志。出厂食品的检验,一般由生产者自身设置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对于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的企业,可以委托合法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三 )“QS标志”的式样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标志的尺寸可以根据需要,按规定比例自行缩放,但不能变形、变色。“QS”标志的颜色、尺寸、式样见附图。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使用“QS”标志必须按照规定的颜色。
    2、使用“QS”标志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尺寸进行同比例缩放。
    3、使用“QS”标志必须按照规定的式样,图案必须准确。需要指出的是,“QS”标志图案的外框也是“QS”标志图案的一个组成部分。
    4、“QS”标志使用者必须建立标志使用制度,定期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QS”标志使用情况。
    5、“QS”标志只准使用在食品生产许可证范围的并且经出厂检验合格的食品上,企业不得擅自使用或擅自转让。
企业食品被吊销许可证或经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停止使用“QS”标志。
    (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如何使用QS标志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出厂产品经自行检验合格或者委托检验合格的,必须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但必须加印(贴)在最小销售单位的食品包装上,QS标志的图案、颜色必须正确,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式样放大或缩小。加印(贴)QS标志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自主行为,企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式样、尺寸、颜色有权选择印还是贴,任何单位不得强令企业印或贴
ywr_sx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第一批     第二批     第三批
小麦粉     肉制品     糖果制品
大米     乳制品     茶叶
食用植物油     饮料     葡萄酒及果酒
酱油     调味品(糖、味精)     啤酒
食醋     方便面     黄酒
    饼干     酱腌菜
    罐头食品     蜜饯
    冷冻饮品     炒货食品
    速冻面米食品     蛋制品
    膨化食品     可可制品
        焙炒咖啡
        水产加工品
        淀粉及淀粉制品
备注     第一批五类实施时间:2002年下半年,执法检查时间: 2004年1月1日 ,强制执行处罚时间: 2004年4月1日 ,新版审核细则 2005年3月1日 实施
第二批十类实施时间:2003年下半年,强制执行时间: 2005年7月1日 ,新版审核细则 2005年3月1日 实施
第三批十三类实施时间: 2005年1月1日
如果企业各方面条件均符合要求,一般情况下可在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通知书》后的120个工作日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ywr_sx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食品生产许可证采用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编号方法。QS为英文Quality  Safety的缩写,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企业序号。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的包装和标签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如:QS****(受理机关编号)****(产品类别编号)****(获证企业编号) 即:QS************ 。

wxy8018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猜你喜欢最新推荐热门推荐更多推荐
品牌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