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的大气行动计划首次规定,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27条规定,根据行动计划,国务院将制定考核办法,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分别于每年、中期(2015年)以及终期(2017年)进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交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等干部考核规定,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28条还规定,还将进行严格责任追究。如果未通过年度考核,环保部门将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如果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中污染天气,或者干预、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并在当地实行项目限批。
【解读】 规定引用了中组部的三个文件,意味着环境空
气质量改善直接和官员政绩考核挂钩。此前的环保部门在考核中,组织部门没有参与,此前的约谈形式,也顶多只是“会同监察机关”,而此次明确提出,要“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对未完成任务的负责人进行约谈。这是首次把细颗粒物纳入约束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是我国强制执行的指标,此前环保部考核体系中基本上是以减排为核心的,如针对产生PM2.5的前提污染气体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给出下降的比例,要求进行强制减排,而现在,直接将空气中PM2.5浓度也纳入约束性指标,这意味着目前考核核心从总量减排考核转移到现在总量减排与环境质量改善两者结合的考核上来了。
环保部接下来将与各省份签订责任书,每年给出具体PM2.5下降的比例任务,但不一定是每年平均的比例,“但有一点是肯定的,空
气质量将逐年改善,不得变坏,如果你所有措施都拖到2017年才做,那肯定是不行的。”
责任书规定的考核指标完不成,官员有可能丢乌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