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关于计量标准重复性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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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熊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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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技术报告里新建标的第一年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是不是就是不确定度评定里的重复性,文件集里两者数值一样?

推荐答案:路云回复于2024/08/26
      选择按量传关系可校准的“最佳仪器”作为被测对象评出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与选择常规被校对象评出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两者都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两者的人、机、法、环四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完全相同,唯一不同的就是被测对象“料”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而人、机、法、环四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是可以由实验室主动把控的,唯一不能由实验室主动把控的,也是不确定的,就是被测对象“料”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所以评定“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时,要求实验室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将被测对象“料”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降至最低。这样评出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可以客观地反映实验室在常规条件下的“最佳测量能力”(即:最小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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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 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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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可以这么理解:根据最新版本的JJF1033-2016要求。
检定或校准的重复性应该是: 如果是首次建标,那么选择一个常规被测对象做重复性试验,得到的重复性就是计量标准技术报告里面不确定度的重复性。
                                              如果是建标后每年的检定或校准的重复性,选择一个常规被测对象做重复性试验,结果应该小于或者等于首次建标报告中的检定或校准的重复性,否则应该把该重复性结果替换到不确定度评定中,重新评定不确定度。
计量标准稳定性: 应该小于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或者最大允许误差或不确定度
小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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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新建标,第一次重复性试验的结果应该带入到不确定度的评定中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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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王熊猫君(v2998357) 发表:
各位老师:技术报告里新建标的第一年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是不是就是不确定度评定里的重复性,文件集里两者数值一样?

      首先,JJF 1033里评定的不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而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其次,对于首次的重复性试验,并没有给出合格判据,而是作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而对于首次评定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规范同样没有给出定量的合格判据,只是定性地给出了这么一句话:只要评定得到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满足所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要求。试问,“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多大才叫满足所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要求?众所周知,“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并不是反映拟建计量标准的计量特性,而是反映常规被测对象的计量特性。这个“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大于、小于、等于被测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的三分之一都是有可能的,也是很正常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大,完全有可能是所选择的常规被测对象的计量性能差所致,怎么能据此判定拟建计量标准不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要求呢。假如我换一台常规被测对象重新做重复性试验和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结果又满足了所谓的“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要求”了呢,两次的评定过程的人、机、法、环完全一致,唯一不同的就是被测对象“料”,这到底是计量标准不满足要求,还是被测对象不合格呀?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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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JOE HUI(xurunjiao5339) 发表:
楼主,可以这么理解:根据最新版本的JJF1033-2016要求。
检定或校准的重复性应该是: 如果是首次建标,那么选择一个常规被测对象做重复性试验,得到的重复性就是计量标准技术报告里面不确定度的重复性。
                                              如果是建标后每年的检定或校准的重复性,选择一个常规被测对象做重复性试验,结果应该小于或者等于首次建标报告中的检定或校准的重复性,否则应该把该重复性结果替换到不确定度评定中,重新评定不确定度。
计量标准稳定性: 应该小于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或者最大允许误差或不确定度
      1、JJF 1033的最新有效版本是2023版,不是2016版。
      2、新版与旧版相比,就是换汤不换药。错误的地方继续错。
      3、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考核不搭界。
王熊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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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首先,JJF 1033里评定的不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而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其次,对于首次的重复性试验,并没有给出合格判据,而是作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而对于首次评定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规范同样没有给出定量的合格判据,只是定性地给出了这么一句话:只要评定得到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满足所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要求。试问,“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多大才叫满足所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要求?众所周知,“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并不是反映拟建计量标准的计量特性,而是反映常规被测对象的计量特性。这个“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大于、小于、等于被测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的三分之一都是有可能的,也是很正常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大,完全有可能是所选择的常规被测对象的计量性能差所致,怎么能据此判定拟建计量标准不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要求呢。假如我换一台常规被测对象重新做重复性试验和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结果又满足了所谓的“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要求”了呢,两次的评定过程的人、机、法、环完全一致,唯一不同的就是被测对象“料”,这到底是计量标准不满足要求,还是被测对象不合格呀?
同由此疑问,对于CNAS及校准机构,难道要建标评一个常规仪器不确定度,扩项评一个最佳不确定度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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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王熊猫君(v2998357) 发表:
同由此疑问,对于CNAS及校准机构,难道要建标评一个常规仪器不确定度,扩项评一个最佳不确定度
      无论是CNAS也好(依据的是国际标准),国防军工计量领域也罢(依据的是JJF(军工)3-2012《国防军工计量标准器具技术报告编写要求》),包括军事计量领域(依据的是GJB 2749A-2009《军事计量测量标准建立与保持通用要求》),都无一例外的评定“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常规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最小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而不是常规条件下对常规被校对象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前者的被测对象是按量传关系可校准的,并且是可获得的“最佳仪器”,后者的被测对象则是日常常规的被校对象。两者的性能差异不言而喻。前者能客观地反映常规条件下校准机构的最佳测量能力,后者只能反映常规条件下的常规被校对象的计量特性。JJF 1033名曰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但实际上却是评判反映常规被校对象性能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CNAS关注的,并不是按JJF 1033评出的那个常规被校对象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只有我国的民用领域,才按此要求评。其他领域都不按此要求评),而是关注“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至于JJF 1033评出的那个“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那是反映在日常对常规被校对象进行校准后,所出具的《校准证书》里。除了JJF 1033,没有哪个标准用日常常规被校对象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来判断计量标准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校准要求的。常规被校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用来判断该被校测量设备是否能满足下一级测量要求的,而不是用来判断所使用的计量标准能否开展本级校准的。JJF 1033完全是搞错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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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6 12:23:16 Last edit by luyunnc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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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王熊猫君(v2998357) 发表:
同由此疑问,对于CNAS及校准机构,难道要建标评一个常规仪器不确定度,扩项评一个最佳不确定度
      选择按量传关系可校准的“最佳仪器”作为被测对象评出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与选择常规被校对象评出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两者都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两者的人、机、法、环四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完全相同,唯一不同的就是被测对象“料”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而人、机、法、环四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是可以由实验室主动把控的,唯一不能由实验室主动把控的,也是不确定的,就是被测对象“料”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所以评定“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时,要求实验室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将被测对象“料”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降至最低。这样评出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可以客观地反映实验室在常规条件下的“最佳测量能力”(即:最小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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