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大家知道,冻鸡中的克球酚,日本规定的限量比美国、加拿大严好几倍以上,蜂蜜中杀虫脒美国比西德宽1倍左右等等。至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姑且不谈残留限量设置。有些国家近于空白,有些厚厚一大本,差距很大。例如:1990年三次与美国FSIS(食品安全检验署)谈判中国肉类进入美国市场,美方就肉类的残留限量蓝皮书一本就是上千个,而当时我查遍我国有关国家标准限量仅几十个而已。
a.限量标准的不同,这里既有市场文化背景不同、国家发展水平巨大差异,也有纯技术方面的原因。当一个国家老百姓及政府尚在为温饱奔忙时,估计很少有人注意食品的安全卫生,而当大家开始进入小康水平而要求吃得好时,建立一整套安全卫生标准又不是一夜之间所能办到得。前几年我国出口美国蘑菇罐头由于里面仅含有几十个PPB肠毒素而被FDA自动扣留损失达几个亿时,国内报道的热点是,“汽水中出现苍蝇”,“月饼中发现铁丝”,“街头食品摊主中七人有六人肝炎”……虽然也引起生产、卫生、工商部门重视,也只处于“投诉电话”、“调换商品“等初级措施中。
b.另外从建立残留限量标准技术方面考虑:首先进行毒性试验(急性、慢性、亚急性)、致癌试验、致畸试验、 神经毒性、遗传基因毒性、免疫毒性及体内吸收分布、代谢 、降解等试验来决定ADIS值(每日允许摄入量)这是风险分析第一阶段——风险评估阶段,然后根据毒理学评价、ADIS值、GAP及人群暴露(接触)程度,最后根据国情、贸易需要,乃至市场供求状况甚至政治上考虑,来制定限量标准——进入风险管理阶段。以上种种至少从20 TH—23 TH CAC会上的信息表明,风险分析作为限量标准的基础,各国尚未统一,因此各国有五花八门的不同的限量标准就不足为奇了。但从国际贸易角度,从消除和减少技术壁垒的角度而言,许多国家都有必要在世界食品贸易中制定一个统一的世界通用的限量标准,从这个角度考虑又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所以CAC国际食品法典的第三个内容就是建立为各国所能接受的限量标准,而且前30多年成绩不小,今天只举例介绍一部分限量标准的名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