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示时插上去的“节电器”,实际上是电容器(C并),而且表面上看是并在电能表后负载(灯泡)两端,同样因为利用了线中有线的办法,实际上是并在电能表的电压线圈两端(因为电能表的电流线圈阻抗很小)。电压线圈与“节电器” C并并联后再与事前隐藏好的电容器C串串联,然后接到 电源火线与零线间的220V电压上。在此情况下电压线圈得到的电压,主要由“节电器”C并与事前隐藏好的电容器C串串联,并分220V电压决定,因为是利用负载性质相同的电容器分压,使电压线圈得到的电压较正常220V更低。所以兜售者演示时,当插上“节电器”后,用于演示的电能表转盘转速会变得较正常更慢。可见所谓的“节电器”实际上就是一只电容器,加上事前隐藏好的电容器,通过隐蔽的接线使得电能表电压线圈上的电压变化,造成插上所谓的“节电器”后,电能表转盘转速明显较之前慢很多而已,根本不是起到了节约用电的作用。
2.认定该行为为窃电行为是不恰当的。
因为兜售者只是卖,在正常安装电能表的情况下,不可能使有功电能表变慢的,谎称是可以节约用电的“节电器”,更改接线的电能表只是用于演示的,并不是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也没有教唆“节电器”购买者去更改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的接线。就是按常理,兜售者兜售时也不可能说:该“节电器”要对正常的电能表接线进行更改后,才能起到“节电”的作用。所以笔者认为兜售者的行为并没有构成教唆窃电罪,而是构成了诈骗罪。而“节电器”购买者,更没有实施窃电,只是“节电器” 兜售者的受骗者罢了。所以,认定该行为为窃电行为是不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