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方面、标签&声称
(1)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有何要求?
《2014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第2号)规例》规管婴儿配方产品的营养成分组合、以及婴儿配方产品、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及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的营养标签。
《修订规例》按照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强制规定婴儿配方产品必须含有能量及33种营养素(「1+33」),而其能量值及各有关营养素含量必须符合《修订规例》指定的水平范围,某些营养素亦须符合比例规定;同时在营养标签方面,强制规定婴儿配方产品的标签须标示其能量值及29种营养素(「1+29」)的含量。
除33种营养素外,《修订规例》规定如婴儿配方产品有添加牛磺酸和二十二碳六烯酸(DHA),则必须分别在最高含量及比例方面符合相关规定。鉴于过量摄取氟化物可增加氟斑牙风险,《修订规例》亦要求氟化物含量超出订明上限的婴儿配方产品,须标示一项有关氟斑牙的陈述。
此外,《修订规例》强制规定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的营养标签必须标示其能量值及25种营养素(「1+25」)的含量。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的营养标签则须标示其能量值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及钠这四种营养素(「1+4」)的含量,以及维他命A和D(如食物内有加入)的含量。
特殊医用婴幼儿配方产品则获豁免遵从营养成分组合及营养标签规定,但该等产品必须按《修订规例》加上特定标签。
(2)请问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奶粉按codex设计,其标准未写明部分营养素的限量,例如锰、铜、硒、胆碱、叶黄素、OPO等,如何判定以上营养素的添加量的符合性?是否可以依据EU或中国大陆等国际地区的法规或标准进行添加?
就《修订规例》的营养成分组合规定未有涵盖的营养素,建议这类配方产品的营养素含量应符合该产品原产的司法管辖区或国家订立的规定。
(3)香港对营养强化剂(维生素、矿物质等)有什么规定,能用于哪些食品里,对使用量有什么限制么?
香港没有专门法例规范营养强化剂(维生素、矿物质等)的使用。然而,不属于中药、中成药或西药的「保健食品」(包括营养强化剂/营养补充剂) 跟一般食品一样,受《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规管 - 食物制造商和销售商必须确保产品适宜供人食用,并遵守各有关食物安全、食物标准及标签要求的规定。
例如,添加维生素/矿物质到食品并作出营养声称 (营养素含量声称、营养素比较声称及营养素功能声称,旨在强调食物的某些营养特性),必须符合《营养标签及营养声称技术指引》内的特定条件。
https://www.cfs.gov.hk/tc_chi/food_leg/files/nl_technical_guidance_c.pdf
(4)香港对食品的营养功能声称,有专门的法规指引或要求吗?谢谢
食物安全中心网页列举一些营养素功能声称例子,但该表并非详尽无遗。食物安全中心会根据有关的最新科学证据不时予以检讨。
https://www.cfs.gov.hk/tc_chi/food_leg/files/Acceptable_Nutrient_Function_Claims_bilingual.pdf
(5)香港的健康声称有什么规定?可以参考出口国的法规要求吗?
要视乎是甚么类型的食品/产品和所作的声称。例如,
《不良广告(医药)条例》禁止或限制「口服产品」(包括丸状、胶囊状、片状、粒状、粉状、半固体或液体口服药物及其他口服产品,但并不包括传统食物)健康声称。详情可浏览卫生署药物办公室网页 https://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level.html
至於传统食物、婴幼儿食物等的健康声称 (包括营养功能声称) 的规管,则浏览食物安全中心网页https://www.cfs.gov.hk/tc_chi/index.html 和相关食品法例 (如食品标签法例订明预先包装食物的名称或称号不得就食物的性质有虚假或误导成分)。
此外,《商品说明条例》亦禁止任何人在营商过程中,就其所供应的货品应用虚假商品说明或作出误导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