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较《食品卫生法》的制度创新和突破
①监管:突出全程,环环紧扣。监管从“田头”到“餐桌”的各个环节。为加强全程监管,食品安全法对现行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对各部门的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并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旨在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消弭监管空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信息公布等,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分段监管: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加强对保健食品、强化食品安全和食品广告的监管。)(“三鹿事件”可谓是这一监管体制弊端的集中暴露:奶源收购运输环节无人监管;在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问题后,相关部门之间没有信息互通。)②风险监测评估: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相关部门要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转变只注重‘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的传统监管方式,加强风险的监测和评估。(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苏丹红、福寿螺、多宝鱼,再到“三鹿事件”,回顾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所有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监管部门则总是慢一拍,这导致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常常因听不到权威声音而无所适从。)③安全标准:制定统一食品国标。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方面,我国的标准太老太少,未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又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等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④食品添加剂:严禁擅自添加。 食品安全法在“安全可靠”的基础上强调了“技术上确有必要”。(生猪饲料添加“瘦肉精”、敌敌畏泡火腿、牛奶里加三聚氰胺等基本都是生产者为美化食品、降低成本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所致,但食品添加剂却因此背上骂名。同时,食品添加剂本身在使用中也存在监管不力、滥用突出等问题,导致社会上“谈添加剂色变”。) ⑤强化责任:“重典”治“乱相”。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与此相应,食品安全法还确立了一系列制度,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责任一一落到实处:1)废除免检制度,明确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通过完善准入制度、提高市场门槛,从源头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2)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最终达到将那些缺少安全信用的企业驱逐出市场的目的。3)建立索票索证制度,确保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可以追查到底。4)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防止不安全的食品继续在市场上流通、销售,成为食品安全的隐患。保障食品安全,一方面要建章立制,另一方面还必须严惩食品安全领域中的违法行为。与现行相关法律相比,食品安全法还明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现行的最高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提高为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与此同时,食品安全法还对监管部门和认证机构人员失职、渎职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明知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不是食品添加剂,但是不法分子仍然将其掺入牛奶以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