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制药”,英文名为“generic drug”,过去称为“已有国家标准药品”,2007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改为“仿制药”。2005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其的定义是“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颁布正式标准的药品”,2007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其的定义是“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从表面上看,其内涵和外延没有任何变化,只是称谓的不同,但却体现了药品审评思路和导向的转变。“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称谓强调的是作为终端控制手段的质量标准,这使得不少企业认为“仿品种就是仿标准”,只要按照被仿制药的质量标准检验合格就算仿制成功,因此没有结合自己产品的生产工艺和原辅料来源进行充分的质量研究,导致最终被退审。正是在这种背景下,CDE提出了“仿品种不是仿标准”的说法,从强调依靠质量标准的终端控制改为依靠制备工艺的过程控制。“仿制药”的概念也是在这样的理念中应运而生。“好的产品不是检验出来的,而是生产出来的。”“仿制药”的提法就强调了过程控制的重要作用。当然,随着技术的发展,业界的认识也在不断进步。以前提倡的“质量源于生产”的理念已逐渐被“质量源于设计”(Quality by Design,QbD)的理念所取代。FDA早在2005年就在一些企业中开展了QbD的试点研究(CMC Pilot Program),但由于在专用术语和培训等方面遇到的一些挑战,至今还没有颁布针对QbD的指导原则。我国作为一个仿制药大国(而非仿制药强国),在诸多方面跟欧美存在差距,对QbD的理解和运用更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目前尚未听说外资原研企业向SFDA提交QbD申请资料,更不用说国内的仿制药生产企业。(有的外资原研企业尽管在国外已经进行了QbD研究,但QbD在中国还是新鲜事物,审评时间必然长于一般的注册申请,不利于产品的early launch。出于早日占领国内市场的考虑,未必会提交QbD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