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中有关物质的限量,如分离出有几个杂质峰(或点)可考虑定总杂质限度并定单个杂质限度;或定已知杂质限度、未知杂质限度和总杂质限度。
制剂在工艺过程与贮藏过程均应对有关物质进行考察。在有关物质的含义与检测方法均与原料药项下相同外,还应考察制剂过程有关物质的增加情况。在经过制剂加工工艺如果有关物质增加或经稳定性试验结果制剂比原料药有关物质增加,则应在制剂质量标准中作出规定。如果经过以上各项考察原料与制剂都比较稳定,则有关物质检查在原料药项下作控制,制剂不一定再订此项。但有的原料药本身不够稳定,制剂过程虽无明显增加有关物质,但放置过程如同原料一样会有变化,则在制剂中检查有关物质就非常必要,如盐酸雷尼替丁及其制剂中有关物质的检查。
制剂中有关物质检查方法基本同原料药。但要研究制剂辅料对有关物质检查的干扰,并应设法排除干扰。
关于HPLC主成分自身对照法检查有关物质时检测波长确定的讨论
审评二部
张玉琥
有关物质检查,包括对产品中残留合成原料、中间体、副产物及可能的降解产物的检查,是控制药品质量的重要指标,目的是检查药品中所含的上述杂质是否符合安全性的要求,同时也是药品稳定性评价中需重点考察的项目。
有关物质检查常用的方法之一是HPLC主成分自身对照法(紫外检测器),即将HPLC色谱图中杂质峰面积与主成分自身对照液峰面积进行比较,以确定杂质限度是否合格。采用此方法时确定的检测波长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方法的可行性,因此检测波长的选择是方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在审评中发现一些申报单位在采用HPLC主成分自身对照法检查有关物质时直接或间接地以主成分的最大吸收波长作为检测波长,由于有关物质检查的对象是杂质,若将主药的最大吸收波长确定为检测波长,则杂质在此波长下的吸收可能偏低,某些杂质甚至无吸收,这样会造成对杂质含量的低估甚至漏检,从而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质量,影响了对品种质量可控性及稳定性的评价。
在有关物质检测波长确定方面,申报资料中比较常见的做法有:
1.直接将主药的最大吸收波长选作检测波长。
2.简单地套用含量测定的色谱条件。在HPLC法进行含量测定时,为提高方法的灵敏度,降低干扰,往往选用主成分的最大吸收波长作为检测波长。若套用含量测定的色谱条件,实际仍是以主药的最大吸收波长作为有关物质检测波长。
3.以样品进行破坏性试验(酸、碱、热、光照、氧化等)后的溶液做紫外扫描,将扫描图谱中最大吸收波长确定为有关物质的检测波长。因破坏性试验后溶液中存在尚未破坏的主药、降解产物、辅料等,此溶液的紫外吸收为各成分紫外吸收的加和,并不能反映降解产物的紫外吸收特性。由于未破坏主药所占比例较大,故破坏性试验后溶液的最大吸收波长一般仍为主药的最大吸收波长。
采用HPLC主成分自身对照法检查有关物质,其前提之一是需检查的杂质与主成分在确定的检测波长下应有相近的紫外吸收(响应值接近),选择检测波长时需对产品中可能存在的杂质(合成原料、中间体、副产物以及降解产物)的紫外吸收特性进行研究。已知杂质的紫外吸收特性可采用对其流动相溶液直接进行扫描的方法考察,未知杂质(如未知降解产物等)可通过二极管阵列检测器考察其紫外吸收情况,根据各主要杂质及主成分的紫外吸收特性,选取响应值基本一致的波长作为有关物质的检测波长。若对不同杂质难于找到均适宜的检测波长,可考虑选择在不同波长下分别测定,也可考虑采用加校正因子的主成分自身对照法。只有经试验研究确认主成分的最大吸收波长符合有关物质检查对测定波长的要求时,为方便操作,可选作有关物质的检测波长,以与含量测定的色谱条件一致。
另外,HPLC主成分自身对照法检查有关物质比较适用于对微量杂质总量的控制,也可用于单个杂质的限度(一般不超过0.5%)控制。对于具有明确归属的已知杂质,建议采用杂质对照品法进行检查。对于有毒有害杂质,更应采用质对照品法单独测定,并制定严格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