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温度计的作用有两个,一个是监视,一个是监控。通常校准环境的温度如果是人工控制的话,那温度计在此只是起到一个监视(或检测)作用,起不到控制作用。这类温度检测设备可以使用分辨力较低的酒精玻璃温度计、水银玻璃温度计,也可以使用分辨力较高的数显温度计等。如果要与空调设备组成闭环,达到环境温度自动控制的目的,则必须使用温度传感器、二次仪表等将模拟的温度信号转换成电信号,此时的分辨力可以做得较高。
至于是否需要记录到小数后一位,则需要看它对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贡献有多大。如果不是主要分量,或者说温度波动范围在±0.5℃的情况下,对被校参量校准结果不确定度的贡献度远小于其他主要不确定度的贡献分量,则完全没有必要记录到小数后一位。例如:扭矩扳手的校准,检定规程要求的环境温度是10℃~30℃,温度波动1℃~2℃,对校准结果几乎不产生影响(主要的影响量不是温度)。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必将温度精确到小数。反之,如果被校参量的校准结果受到涉及的液体、气体密度影响,而液体、气体的密度又受温度的影响特别大(主要影响量),则应该记录一位小数。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路云说得很好记录到那一位,要看实际检定的需要。再一个就是要看给出到那一位的可能,对于一般用于测量环境温度的温度表,最大允许误差一般只能是
±1℃吧,那么其测量不确定度自然是要大于1℃。我们给出测量结果位数最多是与不确定度的位一致吧,所以一般情况下要求记录到小数后一位是无稽之谈!如果实际检定真的需要记录到小数后一位的话,那么我们用于监测环境的温度计要用最大允许误差只能是±0.1℃。这对于玻璃水银温度计而言,可是标准温度计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