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不确定度的报告频次

浏览0 回复19 电梯直达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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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制粘贴那么多无非是用数量掩盖本质,除了浪费网络资源外毫无作用。下面仅对路云先生红线突出重点的部分回答如下:
  5.1条的作用是告诉我们申请CNAS实验室认可,应评定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指的就是认可审核时应提交所开展的检测/校准项目的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评定报告。
  5.3条说的是日常检测/校准活动出具的证书应该给出不确定度结果,这个结果不能优于认可了的不确定度,可以用认可了的不确定度或劣于这个不确定度。恐怕没有哪个实验室愿意说自己的实验室能力比实验室认可机构认可了的不确定度差。
  5.4条说的是实际工作中每个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都可能比认可了的不确定度大,是对5.3的补充说明。但请注意“注”的说明,这个说明自然也适用于检测。
  6.1条的作用同5.1条。
  6.7条讲证书应报告(给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除非顾客另有要求(因为顾客为关注焦点是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不可违抗),标准并不强制给不确定度评定报告。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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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条的作用是告诉我们申请CNAS实验室认可,应评定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指的就是认可审核时应提交所开展的检测/校准项目的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评定报告。
      5.1条写得清清楚楚,第一,适用于开展校准的实验室,不适用与开展检测的实验室;第二,评定的是所有“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即第5.3条和第5.4条所说的校准证书中所报告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而不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需要评定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要求是在第5.2条。
      5.3条说的是日常检测/校准活动出具的证书应该给出不确定度结果,这个结果不能优于认可了的不确定度,可以用认可了的不确定度或劣于这个不确定度。恐怕没有哪个实验室愿意说自己的实验室能力比实验室认可机构认可了的不确定度差。
      什么叫“可以用认可了的不确定度或劣于这个不确定度”啊?该条款明明说的是,日常对常规被校对象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得小于(优于)认可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11楼这位木鱼的脑袋会将其理解成“恐怕没有哪个实验室愿意说自己的实验室能力比实验室认可机构认可了的不确定度差”,的确是无语。
      5.4条说的是实际工作中每个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都可能比认可了的不确定度大,是对5.3的补充说明。但请注意“注”的说明,这个说明自然也适用于检测。
      “注”中写得清清楚楚“在实际校准工作中,……”,你这个无赖却偏偏要正经歪念将驴头往马嘴上套。可以使用预评估结果的情形,通常是指单次测量结果作为最终测量结果的情形。因为单次测量结果无法反映被校对象自身的重复性特性对测量结果的影响。单次测量结果只能反映“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即由人、机、法、环四因素分量合成得到),理论上与被校对象自身的性能好坏无关。
      6.1条的作用同5.1条。
      作用相同有必要在这里重复痨谈吗?为什么不将其写入第4部分“通用要求”里去呀?再说6.1条说的也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根本就是不是“检测能力”。
      6.7条讲证书应报告(给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除非顾客另有要求(因为顾客为关注焦点是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不可违抗),标准并不强制给不确定度评定报告。
      6.7条所说的四种情况,就是强制要求检测机构给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被你这个“学术无赖”瞎解读成只有c)款才必须给。“注”的意思是除了这四种情况外,鼓励实验室尽可能报告“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你不懂装懂在这里瞎嚷嚷什么?既不虚心,又恶喜好搅屎。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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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条适用于开展校准的实验室,但6.1条适用于控制检测的实验室,两条要求的核心是一致的。请对比第5条和第6条的要求,它们分别是对校准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在测量不确定度方面的要求,术语“校准”和“检测”都是“测量”的下位术语,两个术语属于“并列关系”,因此“测量能力CMC”成为了这两个并列术语的共同要求。无非是校准实验室比检测实验室的要求更严格一点罢了。

  5.3条和6.1条的两个注,都是讲“可以用认可了的不确定度或劣于这个不确定度”,日常对常规被校和被测对象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不得小于(优于)认可的“测量能力CMC”。只要校准或检测严格执行了认可了的校准规范、检定规程、检测规范,“恐怕没有哪个实验室愿意说自己的实验室能力比实验室认可机构认可了的不确定度差”,路云先生是不是“木鱼的脑袋”,本人不做评论。
  5.4条“注”说的是实际工作中每个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都可能比认可了的不确定度大,是对5.3的补充说明。但请注意“注”的说明与6.1条的两个注同出一辙,不谋而合。只要你真的理解了“理论上与被校对象自身的性能好坏无关”,而不只是嘴上说,那么“在实际测量工作中,……”,无论校准还是检测,只要认可了的方法(包括人机法环)没变,换了另一个被测对象,证书就可以使用预评估结果。
  6.1条的作用同5.1条,“作用相同还要重复痨谈强调”,就是考虑到还有像路云先生这样干了一辈子计量工作的脑袋瓜却仍然理解不了。6.1条说的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同时也就是产生这个测量结果的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就是“测量能力”,包括“检测能力”和“校准能力”。
  6.7条请你看清楚我说的话。我讲的是证书应“报告”(给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并非要求给出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给出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除非顾客另有要求(因为顾客为关注焦点是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不可违抗),标准并不强制证书给不确定度评定报告。至于路云先生是不是他所骂的“学术无赖”,是不是“不懂装懂在这里瞎嚷嚷”,是否“虚心”,是否“恶喜好搅屎”,我同样不予置评。
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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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要求频次 根据设备和方法选择典型的做一些就行了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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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条适用于开展校准的实验室,但6.1条适用于控制检测的实验室,两条要求的核心是一致的。请对比第5条和第6条的要求,它们分别是对校准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在测量不确定度方面的要求,术语“校准”和“检测”都是“测量”的下位术语,两个术语属于“并列关系”,因此“测量能力CMC”成为了这两个并列术语的共同要求。无非是校准实验室比检测实验室的要求更严格一点罢了。
      什么叫“两条要求的核心是一致的”?CNAS-CL01-G003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见10楼第二幅截图)对修订原因说得清清楚楚,校准领域的不确定度要求是依据国际标准ILAC-P14《ILAC对校准领域测量不确定度的政策》编制的,检测领域的不确定度要求是依据ILAC-P17《ILAC对检测领域测量不确定度的指南》编制的。《修订说明》第二部分的第1条就已经明确表示“由于CMC是针对校准实验室而言的,……”,你没有任何依据,也拿不出任何证据,仍然在无休止地自拍脑袋瞎编臆造的狡辩,且在铁证事实面前都死不认错。这不是蛮不讲理强词夺理的“学术流氓”是什么?早就跟你说了第5.1条说的不是“校准能力CMC”,而是日常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第6.1条说的也不是“检测能力”,而是日常的“检测结果的不确定度”。你硬是要咬住屎橛子不放,又拿不出任何的证据,那你就一直咬下去吧,我看你能咬多久。对日常的“校准/检测结果的不确定度”,就判定方法而言,校准实验室怎么就比检测实验室要求更严啦?难道检测实验室不是按照JJF1059的方法判定的?
      5.3条和6.1条的两个注,都是讲“可以用认可了的不确定度或劣于这个不确定度”,日常对常规被校和被测对象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不得小于(优于)认可的“测量能力CMC”。
      5.3条哪里讲了“ 可以用认可了的不确定度”啊?6.1条的两个注哪里讲了“ 可以用认可了的不确定度或劣于这个不确定度”啊?纯粹是你自己无中生有瞎编出来的,存心胡说八道忽悠误导大家。第6.1条的两个注,说的都是特殊情况,注1说的是“某些情况”,注2针对的是“特定方法”,你在这里以偏概全正经歪念说成是对所有“日常常规被校和被测对象”,完全是不怀好意的别有用心,以达不可告人的忽悠误导之目的。
      5.4条“注”说的是实际工作中每个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都可能比认可了的不确定度大,是对5.3的补充说明。但请注意“注”的说明与6.1条的两个注同出一辙,不谋而合。
      什么叫“都可能比认可了的不确定度大”?本来就应该大,而不是“可能”。因为“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是常规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最小的测量不确定度。除非日常的被校对象取代评定CMC时选择的“现有最佳仪器”。
      只要你真的理解了“理论上与被校对象自身的性能好坏无关”,而不只是嘴上说,那么“在实际测量工作中,……”,无论校准还是检测,只要认可了的方法(包括人机法环)没变,换了另一个被测对象,证书就可以使用预评估结果。
      说你笨你还不承认,检测都还没有检测,你就可以未卜先知知道被测对象的“检测结果的不确定度”啦。医院的人、机、法、环没有变化,是不是任何病人来看病,都可以出具预先印制好的,统一的《检验报告》呀?无知到了极点。第5.4条的注,是证书就可以用预评估的结果的意思吗?注释的最后写得清清楚楚:……,则可将评定结果直接用于之后相同条件下对同类型仪器的校准。而不是作为最终结果直接在证书报告中给出。试想,如果被校对象的性能很差,“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已远大于预评估结果(说明被校对象已经不合格了),你仍用预评估结果报告给客户吗?是不是你日后校准的被校对象,其计量性能都是可以预约的?或者说日后都不会遇到不合格的被校对象啦?5.4条的正文已清楚地写着:校准证书报告的不确定度通常应包含评定CMC时的所有不确定度分量,并用被校仪器的不确定度分量取代“现有最佳仪器”的分量。如此清晰的表述,你居然看不懂。众所周知,“被校仪器的不确定度”分量,在未校准之前是未知的,不确定的,是随被校对象自身计量性能的好坏而异的。否则为什么正文要这么表述?只有以单次测量结果作为最终测量结果时(因无法做A类评定),才能将“校准和测量能力CMC”作为最终“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在《校准证书》中给出(并且被校仪器的“分辨力”还要与“现有最佳仪器”相同,否则被校仪器的不确定度分量无法取代“现有最佳仪器”的不确定度分量)。
      6.1条的作用同5.1条,“作用相同还要重复痨谈强调”,就是考虑到还有像路云先生这样干了一辈子计量工作的脑袋瓜却仍然理解不了。6.1条说的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同时也就是产生这个测量结果的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就是“测量能力”,包括“检测能力”和“校准能力”。
      自己的理解能力异常的臭,还要说别人不理解。统一写进第4部分的“通用要求”里,还有谁不理解呀,拧种?全世界的人都能看懂这分别是对校准领域和检测领域的不同要求,也只有你这位孤老看不明白,将其理解为“合理的”脱了裤子放屁。奇葩,的确是奇葩。不仅奇葩,而且还将“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说成是“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概念混淆到如此地步,居然也好意思说别人一贯概念混淆。何谓“校准和测量能力CMC”?你拎不拎得清啊?拎不清楚就烦请你爬上10楼,好好去研读一下CNAS-CL01-G003征求意见稿的第3.1条和第5.2条,看看它是不是日常对常规被校对象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
      6.7条请你看清楚我说的话。我讲的是证书应“报告”(给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并非要求给出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给出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除非顾客另有要求(因为顾客为关注焦点是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不可违抗),标准并不强制证书给不确定度评定报告。
      谁说了“要证书给出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啦?6.7条说了吗?我说过吗?不就是你在这里节外生枝无中生有炮制出来的吗。什么意思?什么目的?不就是想忽悠人嘛。“学术无赖”的帽子不是我给你戴的,而是众多量友一致公认的。我是不是“学术无赖”,自然会有广大版友评说,是不是“不懂装懂在这里瞎嚷嚷”,是否“虚心”,是否“恶喜好搅屎”,你尽管拿出证据来评好了。你自己满屁眼都是血,就别在这里兜售痔疮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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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13:46:17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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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好骂人的社会流氓愿意继续混淆概念,歪曲理解关于不确定度评定频次的规定,就继续吧,大家都已经理解了,对路云先生这种人本人已经尽到了苦口婆心,对此问题,本人不再回复。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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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楼的所有观点,被我在15楼逐条以证据事实驳得哑口无言,体无完肤。理屈词穷,无言以对,16楼的“学术流氓”滚得越远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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