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两面佛(Ins_64c40efe) 发表:
个人理解应该按照10.3.3第一段那里,就是需要折算。但是还有问题:
1、怎么判断需要和不需要补充空气燃烧?毕竟企业说的话不一定可信。
2、如果是不需要补充空气燃烧的,测得出口含氧量比进口含氧量高的,怎么处理?是折算,按照折算的执行还是直接超标?
3、10.3.3第三段“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 VOCs 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怎么判断是否稀释?按照进出口含氧量比较?
原文由 HighJack(v3189996) 发表:
我看了下对方给的资料,脱脂:主要去除部件表面上的油脂采用自带天然气加热炉间接接触烘烤,在密闭的装置内进行,油类物质挥发有机废气(脱脂废气)经收集后引至加热炉直接燃烧处理,和加热炉废气一起经过1根高15m的排气筒排放。
现场是只有最后的15m加热炉废气有处理后的采样口,现在就是不知道在此处的VOCs浓度是否需要折算?
原文由 两面佛(Ins_64c40efe) 发表:非常感谢 佛大神
10.3.3 进入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 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10.3.5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这个要看加热炉执行哪个标准,应该是要折算的,基准含氧量应该是按照加热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