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xyhdcm2002(xyhdcm2002) 发表:先来抛砖!!欢迎大家讨论!!‘干燥失重”是指在规定的条件下,测定药品中所含能被驱去的挥发性物质,从而减失重量的百分率;既包括水,也包括其他挥发性物质。 “水分”是指药品中的水和结晶水的总和,但不包括其他挥发性杂质。 根据测定方法的不同,对干燥失重和水分应加以区分,凡用中国药典(2010年版)附录“干燥失重测定法”测定的,标题用“干燥失重”;照附录“水分测定法”测定的,标题用“水分”。在干燥失重中,使用烘箱的,应注明温度;用干燥器的,应注明所用的干燥剂;用减压干燥的,除注明干燥剂和减压干燥外,必要时还应注明压力;恒温减压干燥,则应注明干燥剂与温度,必要时加注压力,一般均应照附录干燥至恒重,但也可在正文中规定干燥时间而不采用恒重的方法;遇有特殊要求时,应注明条件、供试品的取用量,附录规定为约1g,所以标准中可不再规定,但对贵重的药品减少取用量时,应注明对恒重的要求。 在水分测定中,应注明中国药典(2010年版)附录中的第×法,一般情况下可不必写出取用量(中国药典附录已有规定)。 关于限度,如供试品仅含少量附着水,减失重量小于2%的。可仅规定一个高限,如供试品含有结晶水,并因风化在失水过多时,将影响用药剂量的,应制订限度范围。已经解释的很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