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你来瞧瞧,CNAS评审员这样判 条款 对吗?

浏览0 回复8 电梯直达
沙漠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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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项内容为“缺少有关电子存储数据的相关规定。”

违反条款: CNAS-CL10:2006  4.13.1.4

大家看看,这样判标是否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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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CNAS的条文规定以及近年来计算机技术越来越多的引入实际的测试分析中,E化的数据保存逐渐成为认证检核中的重点之一。如果的确没有说明E化的记录如何进行限制管理,的确也属于正常。
其实相对于药品及药品检测行业,常规的实验室认可条例中对电子记录的要求还算是很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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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7 12:38:54 Last edit by wjr3000
沙漠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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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十年风雨今朝环保(lotus_sum) 发表:


依照CNAS的条文规定以及近年来计算机技术越来越多的引入实际的测试分析中,E化的数据保存逐渐成为认证检核中的重点之一。如果的确没有说明E化的记录如何进行限制管理,的确也属于正常。
其实相对于药品及药品检测行业,常规的实验室认可条例中对电子记录的要求还算是很低的。


环保兄,牛人啊。

可是这位评审员判在 CL10,而不是CL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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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7 12:38:43 Last edit by wjr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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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CNAS的条文规定以及近年来计算机技术越来越多的引入实际的测试分析中,E化的数据保存逐渐成为认证检核中的重点之一。如果的确没有说明E化的记录如何进行限制管理,的确也属于正常。
其实相对于药品及药品检测行业,常规的实验室认可条例中对电子记录的要求还算是很低的。


环保兄,牛人啊。

可是这位评审员判在 CL10,而不是CL01.



按照CNAS-CL10中的说明,CL10是作为CL01在化学领域的特殊要求进行展开的,因此,使用的时候需要和CL01同时进行。
或者呢,那位审核员老兄在评审中将CL10和CL01合作一个章节的要求,将相应的章节号直接在CL10中挂了出来,以至于感觉上不能接受。但按照引文的说明,个人觉得这种说法不是最恰当,但还是可以接受的。最重要的是针对E化的记录如何控制,还是需要尽快完善其中的文件。
风云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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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十年风雨今朝环保(lotus_sum) 发表:依照CNAS的条文规定以及近年来计算机技术越来越多的引入实际的测试分析中,E化的数据保存逐渐成为认证检核中的重点之一。如果的确没有说明E化的记录如何进行限制管理,的确也属于正常。其实相对于药品及药品检测行业,常规的实验室认可条例中对电子记录的要求还算是很低的。
环保兄,牛人啊。可是这位评审员判在 CL10,而不是CL01.
按照CNAS-CL10中的说明,CL10是作为CL01在化学领域的特殊要求进行展开的,因此,使用的时候需要和CL01同时进行。或者呢,那位审核员老兄在评审中将CL10和CL01合作一个章节的要求,将相应的章节号直接在CL10中挂了出来,以至于感觉上不能接受。但按照引文的说明,个人觉得这种说法不是最恰当,但还是可以接受的。最重要的是针对E化的记录如何控制,还是需要尽快完善其中的文件。


环保元帅讲的非常有理。最重要的是要有电子数据的管理规定,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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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7 12:41:34 Last edit by wjr3000
沙漠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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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CNAS的条文规定以及近年来计算机技术越来越多的引入实际的测试分析中,E化的数据保存逐渐成为认证检核中的重点之一。如果的确没有说明E化的记录如何进行限制管理,的确也属于正常。
其实相对于药品及药品检测行业,常规的实验室认可条例中对电子记录的要求还算是很低的。


环保兄,牛人啊。

可是这位评审员判在 CL10,而不是CL01.



按照CNAS-CL10中的说明,CL10是作为CL01在化学领域的特殊要求进行展开的,因此,使用的时候需要和CL01同时进行。
或者呢,那位审核员老兄在评审中将CL10和CL01合作一个章节的要求,将相应的章节号直接在CL10中挂了出来,以至于感觉上不能接受。但按照引文的说明,个人觉得这种说法不是最恰当,但还是可以接受的。最重要的是针对E化的记录如何控制,还是需要尽快完善其中的文件。


其实,照此说来,应该判在 CNAS-CL01:2006    4.13.1.4  ,因为 CL10中根本就没有第四章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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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7 12:44:11 Last edit by wjr3000
弗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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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太丰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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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化学领域可能涉及公众健康,打个简单的比方“中了毒要根据毒性配解药”,因此记录要求要更高一点,考虑到分析仪器的发展趋势,电子版记录要求高也就不奇怪了。
金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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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CNAS的条文规定以及近年来计算机技术越来越多的引入实际的测试分析中,E化的数据保存逐渐成为认证检核中的重点之一。如果的确没有说明E化的记录如何进行限制管理,的确也属于正常。
其实相对于药品及药品检测行业,常规的实验室认可条例中对电子记录的要求还算是很低的。


环保兄,牛人啊。

可是这位评审员判在 CL10,而不是CL01.


佩服环保兄对标准的细致理解和清晰的视角。


按照CNAS-CL10中的说明,CL10是作为CL01在化学领域的特殊要求进行展开的,因此,使用的时候需要和CL01同时进行。
或者呢,那位审核员老兄在评审中将CL10和CL01合作一个章节的要求,将相应的章节号直接在CL10中挂了出来,以至于感觉上不能接受。但按照引文的说明,个人觉得这种说法不是最恰当,但还是可以接受的。最重要的是针对E化的记录如何控制,还是需要尽快完善其中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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