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UV紫外分光光度计一定得检定吗?校准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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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usmall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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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都结束了,名都签了,联系计量所检定去,不行就降级使用。
该帖子作者被版主 wjr30003积分, 2经验,加分理由:奖励参与讨论!
沙漠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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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jnusmalldog(jnusmalldog) 发表:评审都结束了,名都签了,联系计量所检定去,不行就降级使用。
对于紫外分光光度仪,不属于直接用于四大强制检定领域和强制检定目录,没有依据要求强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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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23 8:12:26 Last edit by wjr3000
jnusmall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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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中5.5.2中提到“对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应制定校准计划”
CMA中5.5.1中说得更笼统“确保其相关检测和校准结果能够溯源至国家标准”,按这个说紫外分光光度计就应该校准或检定,至于同一台仪器所出具的是校准还是检定这个是看计量所的认证范围了。
该帖子作者被版主 wjr30005积分, 2经验,加分理由:奖励参与讨论!
沙漠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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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jnusmalldog(jnusmalldog) 发表:
CNAS中5.5.2中提到“对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应制定校准计划”
CMA中5.5.1中说得更笼统“确保其相关检测和校准结果能够溯源至国家标准”,按这个说紫外分光光度计就应该校准或检定,至于同一台仪器所出具的是校准还是检定这个是看计量所的认证范围了。


小子的问题是有校准,但评审员不接受校准,要求改为检定。
why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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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漠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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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why863(why863) 发表:紫外是属于检定类的,必检的

板油,什么依据呢?
沙漠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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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why863(why863) 发表:紫外是属于检定类的,必检的

板油,什么依据呢?
oliver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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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二条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最后一句有个“并”字,很疑惑的是,为什么要用这个字,难道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在《目录》中并且是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

不过UV确实是包含在《目录》中。

还有就是,“贸易结算”的概念有点含糊,我们做的很多的商业检测都是与贸易或者说是贸易结算相关联的呀。
generalu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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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紫外分光光度计是由计量单位出的检定报告,至于要不要还是要听评审员的意见,毕竟整改报告最终还是由他们审的
沙漠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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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oliver1111(oliver1111) 发表:198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二条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最后一句有个“并”字,很疑惑的是,为什么要用这个字,难道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在《目录》中并且是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不过UV确实是包含在《目录》中。还有就是,“贸易结算”的概念有点含糊,我们做的很多的商业检测都是与贸易或者说是贸易结算相关联的呀。
商业检测机构大部分检测业务与贸易结算不是直接相关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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