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政府部门制定规范要以国家的法律为基础,同时应和国际接轨。
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法典是世界各国参考制定本国法典的国际通用法典,发达国家都要以CAC法典为准则,我国更不应自我封闭。其中,CAC《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是我们食品添加剂法规制定的重要参考依据。该法典标准指出:食品添加剂不作为食品消费,不用作食品中常见的配料物质,无论其是否具有营养价值。在食品中添加该物质的原因是出于生产、加工、制备、处理、包装、装箱、运输或储藏等食品的工艺需求(包括感官),或期望它或其副产品成为食品的一个成分,或影响食品的特性。该术语不包括污染物,或为了保持或提高营养质量而添加的物质。
上述描述充分说明:食品添加剂不等于食品。
《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还指出:食品添加剂要达到食品等级质量,应符合整体规格标准(而不是仅符合个别指标),并按GMP生产、贮存、运输和处理。既然该法典标准明确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贮存、运输和处理按《良好生产规范》(GMP)操作,为什么我们国家还要自搞一套、卡死自己呢?
根据以上理由,上海食品添加剂协会建议:《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规范》应改成《食品添加剂良好生产规范》。
我国现在已有药品、食品、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的GMP,为提高这些产品的安全质量,很多企业都配置了双核臭氧杀菌设备等先进杀菌产品,以对生产环境杀菌消毒、消除细菌等微生物的污染。过去的食用化工产品良好生产规范包含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管理内容,在起草《食品添加剂良好生产规范》时,可参考旧的《食品用化工产品良好生产规范》。
就《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规范》而言,存在不少问题:仅以GB 14881确立的术语和定义为准,过于狭隘;语言表述不确切,许多无章可循;内容深度不够,无可操作性。这个“卫生规范”显然是少数不熟悉行业情况的人员写的,上海市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行业协会专家不认同其中的一些关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