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十八湾(v3151876) 发表:看得出,你们这种操作是将两个子程序文件合并整合成一个子程序文件。这种操作是可以的,完全可以等到下次换版时统一编号。至于修订多少次后换版,则没有这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主要看修订内容的多少。如果修订增删的内容太多,影响到整套文件的段落排版,或其他程序文件对删除文件的编号或条款的引用,或正文中的条款序列号、图形编号、表格编号、公式编号等需要全部重新调整,就可以考虑换版。
实验室换版运行CNAS-CL01:2018,程序文件进行了修订。
删除原来的一份程序文件(检测分包管理程序),将相关内容加到外部支持服务及供应品采购管理程序中。
这次CNAS评审,老师提出我们的程序文件编号不连贯,建议修改。大家认为这样有必要吗?
另外,针对程序文件的修订,是不是可以在文件管理程序中规定修订多少次后换版?
目前只规定了质量手册修订10次后才换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