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转帖】《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城乡规划要求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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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我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方面的第一部综合性法律,已于2007年1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应急管理工作正式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作为城市规划行业的从业人员,也有必要深入学习和理解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新近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将其要求和理念很好地贯彻到城乡规划当中去。科学合理地确定城乡规划中的规模、用地布局、基础设施配置和应急避难通道规划,并将安全的理念融入到城乡规划全过程中,这既是突发事件应对中预防为主的原则的体现,也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一、突发事件应对法立法背景介绍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各种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这些具有较大国际影响的突发事件也促使人们开始从法制的高度来思考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之前,我国已经有了分别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如防震减灾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但是这些分散的法律法规还不能够满足我国突发事件应对和城市公共安全的需要。

二、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出了预防为主的理念

突发事件应对法共七章六十二条,法律内容包括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和附则。根据该法,突发事件的应对分为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四个部分。在很多人看来,突发事件的应对其实就是应急处置和救援。但是本法的第四章即应急处置与救援部分仅有十条,而大量的法条用在了预防与应急准备和监测与预警上。同时,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条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也就是说,从法律的结构体系和内容上,突发事件应对法都明确了我国突发事件应对的原则是预防为主,即关口前移。

在《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中将这一原则细化为“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这一原则也提出了明确的思路和工作目标。

突发事件应对法这样的立法宗旨表明,突发事件的应对重点并不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而在于先从制度上保证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关口能够前移至预防、准备、监测、预警等。力求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及时消除危险因素,避免那些可以避免的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只要是在常态下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当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后,相关方面也能够及时有效的应对,从而将各方面的损失都降到最低。

三、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城乡规划的要求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这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城乡规划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提出的原则性要求。

结合新近颁布的城乡规划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对城市规划的相关规定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各级城乡规划中应该考虑到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的需要,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城市的空间结构,合理选择和确定各类建设用地。

2.城乡规划工作中,应该有针对性地考虑基础设施的抗灾问题,尤其是修编供水、供电、燃气等生命线系统规划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些系统的安全性。

3.在各级城乡规划工作中,应该统筹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在城市的总体规划中,要充分考虑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空间的应急避难功能,并设置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设施,尤其是给水和供电等。在老城区和人口密度较高区域,尤其要注意绿地、广场和其它公共空间以及疏散通道的合理布局。

4.城乡规划内容中,应当包括综合防灾减灾规划。今年发布的《城市建设综合防灾“十一五”规划》中指出,国家把防灾减灾作为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总体目标的重要保障。目前建设部已经要求全面启动综合防灾规划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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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乡规划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手段。城乡规划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开展。在这个意义上来讲,城乡规划师在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方面负有重大责任:

1.合理确定城市人口规模

城市化导致的人口和财产的高度聚集,使得城市中各类活动和设施的相互依赖度空前增强,从而可能使得风险被逐级放大。城市人口的增加,必然会增加城市在各类突发事件面前的脆弱性。城市人口的分布状况,也会直接影响到城市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传统城乡规划中,一般是根据城市的现状、资源和环境的承载力等多方面要素确定城市未来的人口,从而合理配套相应的基础资源和生活服务设施。实际上,城市作为各类灾害的承载体,在确定其人口规模时,安全问题也应该作为考虑的要素之一。

2.科学确定城乡用地布局

用地布局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城乡安全系数。规划师在确定城乡用地性质时,应该系统地考虑地形、地质、气象、水文、防洪、生态、危险源等多方面的资料,并根据这些资料,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土地的安全风险评价,从而使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工业用地等主要功能区尽量分布在安全风险较低的区域,实现用地布局的合理化,从而在源头上降低城乡发生突发事件的概率。

3.将生态要素纳入到城乡规划全过程中

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第三条规定,本法所指的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近些年我国环境类突发事件呈现增多趋势。其中2007年的太湖蓝藻事件,很大程度上与太湖沿岸的产业布局不合理和治污不力有关。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这是我们党首次把“生态文明”这一理念写进党的行动纲领。在城乡规划的整个过程中,将生态要素系统地纳入到规划方案中,将科学的生态现状评价和生态风险评价的结果作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依据,有利于我们对城市功能进行合理定位,对产业布局进行合理安排,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避免生态灾难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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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注水安全

城乡规划中涉及的水问题包括给水、污水、雨水、河道防洪和治理等方面的内容。城市水系统的科学合理规划,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城市突发事件的发生概率。

首先是给水问题,科学地选择水源、划定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划定确定用水量,合理地设置给水管网的布置形式、管道走向并合理设置消防栓等,都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规划区的风险。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中,选择集中供水或者深层地下水,合理设置消防栓,对于抗灾能力十分脆弱的广大农村地区,意义十分重大。

其次是污水问题。城乡规划中,通过合理确定排水体制、污水管道的走向、污水处理厂的位置,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城乡环保投入的效益,从而通过末端治理降低城市的生态风险。

再次是雨水的排除问题。近些年雨水在我国频频造成重大危害。城乡规划中,合理计算、确定雨水的管径,科学设置雨水的提升泵,都能减少城市面对暴雨的脆弱性。

最后是河道问题。河道防洪中,规划师应该合理确定城市的防洪标准,尽量避免将河道取直硬化和设置梯级橡胶坝的做法,因为这些非生态友好的处理方法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泄洪和行洪,而为城市带来额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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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视城市生命线系统的合理规划

城市生命线系统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一旦发生事故,很容易引起次生灾害,并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被放大。供水、电力、电信、燃气、供热和交通等生命线系统的规划都是城乡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专项规划中,规划师可以有意识地考虑生命线系统的抗灾能力,提高供应的可靠性,增强供应的保障能力。

6.合理确定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通道

城市灾害是客观存在的,即使我们采取了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和严密周全的防范措施也不能避免,比如地震和台风等。因而在城市规划工作中,规划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要求,结合城市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用地布局,将应急状态建设与常态建设相结合,合理安排城市的应急避难场所并在这些应急避难场所中,设置相应的应急供水、供电、通信、消防、环卫、广播等系统,从而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为受影响的人群提供临时基本生活保障,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小。

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是一项十分繁杂的系统工程,其中有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尤其是在城市有限的开敞空间和有限的建设资金的双重约束条件下,如何科学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的数量、位置和规模,并规划建设好应急避难通道,从而在灾害发生时,尽可能为所有受灾害影响的人民群众提供临时生活保障,是当前形势下规划师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7.加强城乡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研究,强化综合防灾减灾的深度和实用性

目前我国城市单灾种防灾规划各自为政,缺少综合防御及城市群防灾体系。单灾种防灾规划之间在资源分配、防灾空间利用、疏散路线选取方面存在重复建设和资源分配冲突情况,这不仅造成了资源上的浪费,也不利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开展。目前很多城市还没有综合防灾规划,而有些城市已有的防灾规划只是浮于形式,编制深度不够,实用性不强,没有突出“综合”。

五、小结

2007年,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这两部法律都对城乡规划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应对和防灾减灾提出了一些新要求。认真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将安全的理念系统融入到城乡规划工作当中去,为我国的城乡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是当前应对突发事件的客观需要,也是对规划师的基本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公共安全研究中心 王家卓 谢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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