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转帖】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如何寻求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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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mmacr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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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行业近年来得到了不小的关注,这一方面因食品添加剂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也与普通民众不了解食品添加剂的基本知识有关系,也有与部分媒体推波助澜的作用。关于食品添加剂知识的普及,在上海,上海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已做了不少的贡献,为百姓解疑答惑,在一定程度上澄清了某些误导。

本系列,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角度,探讨如何做好合规的同时,寻求法律保护,以利企业健康发展。

首先, 为什么普通民众谈起食品添加剂有谈虎色变的感觉。

先看看媒体的新闻题目---徐**事件引发消费者追问 都是食品添加剂惹的祸 (http://news.163.com/12/1230/15/8JVUJR7N00014JB5.html)。 该报道的主要内容是某糖果食品中被曝含有食品添加剂。 该事件中至少有二个法律问题,一是不允许在糖果类食品中使用的抗氧化剂,二是食品标签中添加剂的标示。 报道中企业称该食品添加剂为带入的,非人为添加。 但是,该报道标题本身可能误导了老百姓对食品添加剂的性质,因为一般民众不一定会全部阅读该文章并理解文章中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相关说明。这样的报道无论目前的新型媒体,或者传统媒体,都有。其间接后果是伤害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也不利于我国食品添加剂行业的健康发展。

另外,即使政府的发文,其发文题目本身可能有没有完全如写文章一样扣题。如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9]89号。根据该文第一段,前面问题是非食用物质和滥用行为, 而不是食品添加剂本身问题,更不是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问题。后面(现在)要解决的是:未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采购、查验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复合食品添加剂问题突出;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规范,夸大宣传使用效果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误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这些问题并不是食品添加剂本身问题,最多应当强调标签或说明书不规范。而不是出现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并销售了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或非食品添加剂这种事故。但发文标题可能会有这样暗示产生。

从上面的探讨分析可以了解到,企业不仅仅要管理发展,并且需要与外部,包括供应商和客户,也包括监管部门和媒体打交道。 这个交道打得好,可以巩固发展企业,打得不好,会损害自己。

综上,企业对于保护自己的利益,或者说寻求法律保护,可以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 做好自己。 包括企业管理和与供应商,客户的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合同法,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等等。

第二, 处理好与行政部门的关系。 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无论理论上有信托责任等,实际中有行政处罚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

第三, 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 对于媒体的正常报道,应当予以尊重。一方面是媒体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是记者的责任。当然,对于不公正的报道,对企业造成损害的,企业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相关的法律规章有,侵权责任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等。

当然还有消费者。处理与消费者关系往往已在前面关系中重合体现。故不再赘述。

我们将在以后文章中深入探讨相关法律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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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等部门需要依法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包括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进行抽样检查,查询复制相关资料和依法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等行政措施。

就一般行政执法而言,行政监督部门主要会对生产企业检查以下内容:

1.  培训记录;

2. 健康检查记录;

3. 进货查验记录;

4. 出厂检验记录;

5. 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管理记录;

6. 储存记录;

7. 关键设备管理记录;

8. 不合格产品管理;

9. 自查记录;

10.  企业保留的记录; 等等。

就行政执法程序而言,对生产者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有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生产企业应当指定人员陪同配合。

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可能会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和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等等行政执法文书。

综上,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来说,一方面,需要积极合法地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另一方面生产企业也要有所为,保护好自己的权益。监管部门在执法中可能会损害到企业的利益,可能是无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那么,企业应当如何积极应对检查呢?

首先,执法部门来生产企业执法,与企业有接触的要素,主要涉及相关记录(见上), 生产场所, 成品或半成品, 员工等等。

其次, 根据上述分析, 生产企业需要完善记录管理。 包括表格的设计,记录内容的标准填写,记录的存放,记录的收订归档,记录的管理等等;另一方面,也需要做好管理流程,比如岗位职责,不合格的追踪和改正,企业自查的计划。

再次, 涉及场所或产品的,一定要对生产区域,研发区域, 不合格区域, 试验区域,维修区域等等作出标识。 对于有商业秘密保护和其它知识产权保护的, 应当对来访人员做告知,并在相关场所作出标示。 作出标示的好处是,一执法人员就不会对本来就是不合格品作为合格品取样,也不会对目前研发产品作为产品看待,避免误解。 在事前告知说明,比在事后解释无论是时间上,还是效果上,都对企业有好处。

    最后, 需要有配合执法人员的员工。 对于此类员工最好专门指定,做好培训。 至少其应当熟悉公司各项流程,和人员。 在企业人员比较多时,进入特定生产区域,最好有该区域的主管人员陪同。 这样,在与行政执法人员互动时, 无论询问人员, 查阅记录等等,能顺利配合,节约时间,给行政监管人员好的印象。

      再有, 对行政执法人员来说,其行政执法的最终产品是相关执法记录, 那么对于执法记录,比如笔录等等,需要生产企业签字。 生产企业相关负责人需要认真审核相关笔录,对有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 没有得到支持,应当记录并告知。对涂改或空白的部分,应当有相应的签名或标识,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对企业在配合行政执法程序中需要考虑的,并且建议在企业内部做必要的讨论并演练,才能做到说和做的一致。供参考。(来自上海添加剂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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