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qinglang(qinglang) 发表:
原文由 fisher8272(fisher8272) 发表:
在楼主引用的标准原文后面,还有一句话“例如能够按照本准则开展工作的分包方”。而“按照本准则能够开展工作”这句话的解释,在准则1.4中也有说明:
1.4 本准则是CNAS对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进行认可的依据,也可为实验室建立质量、行政和技术运作的管理体系,以及为实验室的客户、法定管理机构对实验室的能力进行确认或承认提供指南。本准则并不意图用作实验室认证的基础。
上面的条款说明了两个问题:外部承认实验室的能力,有两种途径:第一是实验室的客户认可,作为发包方,当然属于分包方的客户,对分包方的技术能力的认可本身是符合准则要求的,同时,也符合4.5条款的要求;第二是法定管理机构,如CNAS、TAF的认可,这种认可更加权威。因此,个人认为:有能力的分包方,单纯指通过CNAS或者其他认可组织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是比较狭隘的一种看法。
但是,如果发包方出具的报告按盖CNAS章,那么报告的每个条款原则上都应该符合CNAS要求,这时候,要求分包实验室有CNAS或者其他认可机构的资质,虽然在准则中没有明确要求,但对发包方来说,是风险最小的方式,也是必需的。
如果分包方他们是按照本准则开展工作的,只是还没通过cnas的认可,但他们的人机料法环等方面都是满足要求的,那这样的分包方是不是也应该算是有能力的啊?这样发报告方的报告上可以盖cnas章吗?
当然不可以。CNAS标识不属于实验室,而是CNAS授权使用的。这一点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管理规则中说的很明白。我在原文中说“虽然在准则中没有明确要求”,这话只说了一半,按照RL01,非认可实验室的数据加盖认可标识,是绝对禁止的,话没有说全,可能造成了你的误会,不好意思。
还有,客户认可和管理机构认可是两个概念。测试是一种抽样,抽样存在风险,发包方愿意承担分包方的风险,不意味CNAS也愿意承担。请在仔细体会一下1.4和4.5的原文。
这个标准不长,但是想理解透彻,还是要咬文嚼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