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网络食品必须“实名制”,责任主体更加明确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购食品越来越普遍,新《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进一步加强了管理,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首先是基础层面,为明确管理责任,法规中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需要对入网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其次是管理职能层面,法规中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对需要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销售食品的经营者进行许可证审查,对有违法行为的入网经营者应及时制止,并且要立即报告给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最后,法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也做了进一步的修改。新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直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食品生产者要求索赔,如果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不能提供,就需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赔偿。
从这三个层面可以看出,新《食品安全法》对于在网络食品交易中出现的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明确了责任承担者,不仅加大了对于网络食品交易安全性的保障,也为消费者在网络食品交易中产生的纠纷能够得到有效解决提供了依据。据相关报道,全国人大代表陈世春曾指出:对新出现的网络食品安全问题,按照法律要求,食品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但是网络购买食品的消费者有时候不知道生产经营者是谁,而且也很难追查,对于这种情况,首责应该由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承担,因为你接受了商家这个商品,就要对商品的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