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摘自国家标准GBZ 017-2002《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标准》。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慢性镉中毒
5.1.1 慢性轻度中毒
除尿镉增高外,可有头晕、乏力、嗅觉障碍、腰背及肢体痛等症状,实验室检查发现有以下任何一项改变时,可诊断为慢性轻度镉中毒。
a)尿β2-微球蛋白含量在9.6μmol/mol肌酐(10OOμg/g肌酐)以上;
b)尿视黄醇结合蛋白含量在5.1μmol/mol肌酐(1000μg/g肌酐)以上。
5.1.2 慢性重度中毒
除慢性轻度中毒的表现外,出现慢性肾功能不全,可伴有骨质疏松症、骨质软化症。
5.2 急性镉中毒
5.2.1 急性轻度中毒
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氧化镉烟尘,在数小时或1天后出现咳嗽、咳痰、胸闷等,两肺呼吸音粗糙,或可有散在的干、湿啰音,胸部X射线表现为肺纹理增多、增粗、延伸,符合急性气管-支气管炎或急性支气管周围炎。
5.2.2 急性中度中毒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急性肺炎;
b)急性间质性肺水肿。
5.2.3 急性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急性肺泡性肺水肿;
b)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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